近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4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条例》的特点是延续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理念,同时把牛、羊、鸡的屠宰活动以法规形式纳入管理范围;在审批权限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将审批权限明确给市级人民政府;在屠宰厂、点的条件要求上,着重强调了要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规定了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条例》中明确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的特点是延续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理念,同时把牛、羊、鸡的屠宰活动以法规形式纳入管理范围;在审批权限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将审批权限明确给市级人民政府;在屠宰厂、点的条件要求上,着重强调了要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规定了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条例》中明确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