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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举报伪劣食品者可获得罚没收入10%

云南规定举报伪劣食品者可获得罚没收入10%

分类:
行业资讯
作者:
来源:
食品伙伴网
发布时间:
2010/11/26
浏览量

    举报制售伪劣食品行为可获奖励

  《办法》中提出,举报14种制售伪劣食品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其中包括: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销售注水或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生产或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合格的食品;使用过期、发霉和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废弃食用油加工、销售食品;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销售农残、药残超标的农牧林产品和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非食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和运输工具贮存、运输食品;食品加工场地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等行为。

  罚没收入10%一次性奖励举报者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经有关部门查处,能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项的,按每案罚没收入总额10%的比例,对举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在查处结案后,由查处罚没单位发放;经有关部门查处,举报情况属实,对当事人无法实施罚没款项的,按照举报功绩,以及视事件对社会危害性或影响面大小,对举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百元、千元、万元及十万元以上奖励。

  《办法》中也特别指出,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颁发机关根据联名举报人各自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进行裁决。

  举报需提供经营者违法事实

  另外,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仍给予奖励。还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卫生、农业、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可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凭举报姓名、密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通知指定的部门和地点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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