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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不容忽视——一起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案件的分析

食品标签,不容忽视——一起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案件的分析

分类:
行业资讯
作者:
来源:
食品伙伴网
发布时间:
2021/02/01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A食品商行时发现,其正在销售一款食品标签标示“品名:米花糖,柳江食卫字20和6002号,柳江区XX米花加工店,厂址:柳江三都街”等内容的米花糖。A食品商行共购进此款米花糖72袋,购进价格为36元/袋,检查时其已拆零1袋米花糖并销售其中15包,售价为2元/包,其他米花糖未销售。经核实,“柳江食卫字20和6002号”为伪造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本案货值金额2758.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A食品商行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米花糖(球型)30袋、米花糖(长方型)41袋又15包;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并处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共计5012.00元。

 

相关法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以餐厨废弃油脂等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的食品;(二)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再生产或者再加工销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一)生产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以案释法

 

  (一)对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违法行为,广西地方法规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标明的食品标签内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对食品标签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将生产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为此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重视食品标签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对食品标签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明显增多,食品领域案件因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案件逐年递增。做好食品标签标注,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食品经营者自身权益的要求。

 

  (三)有关食品标签法定要求的提示。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标签规定,着重从以下方面规范食品标签标注:

 

  1.符合食品标签基本要求。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标注标识,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辨认和识别。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

 

  2.符合法定食品标注内容。食品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规。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者其他食品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名称。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标签必须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3.食品标签不得标注内容。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内容;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内容;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内容。

 

  禁止标注伪造或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禁止标注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禁止标注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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