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科技路9号 邮编:301609 电话:86-22-59525671 传真:86-22-59525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编号:
津ICP备20000603号-3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天津

>
>
>
药监局:食品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禁止泄露

药监局:食品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禁止泄露

分类:
行业资讯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8/30
浏览量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指出,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规范》规定,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规范》指出,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规范》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规范》进一步指出,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 tu

    展示平台

  • tu

    展示平台

  • tu

    展示平台

  • tu

    展示平台

  • tu

    展示平台

  • tu

    展示平台

  • tu

    展示平台

  • tu

    展示平台

  • tu

    展示平台

  • tu

    展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