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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企业备案重新规定

内蒙古:食品安全企业备案重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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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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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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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制发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对该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重新规定。

    今后,凡自治区内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在组织生产之前必须向卫生厅申请备案。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组织起草,确保标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标准通过自治区专家组技术审查后方可备案。对弄虚作假、备案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企业自动申请废止的,由卫生厅依法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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